第044章 《请开藩禁疏》(3 / 4)

大明元辅 云无风 77 字 2020-07-05

制。

如亲王嫡长子例袭亲王矣,嫡庶次子许封其四,共五位焉。郡王嫡长子例袭郡王矣,嫡庶次子许封其二,共三位焉。镇辅奉国将军有嫡子许封其二,无嫡子止许以庶子一人请封。镇辅奉国中尉,不论嫡庶,许封一子。以上各爵职,如有生子,数多不得尽封者,照旧请名。

有志读书者,与民间俊秀子弟,一体入学,应举登名科甲者,一如亲王事例,止外任官。其他力田通工等业,从便生理可也,如虑其力不能谋生,宜量为给资。

亲王之子不得封者,年至十六,赐之冠带,给银六百两;郡王之子不得封者,年至二十,赐之冠带,给银四百两;将军中尉之子不得封者,有志入学,赐之衣巾,与各子俱给银二百两。则或仕或不仕,咸可无失所之虞。

倘其中更有游荡废业者,则譬诸家有不肖之子,亦付之无可奈何而已。

或曰:‘如此则擅出城郭,如国之明禁何哉!’然臣常稽之祖训,并无禁出城郭之文,盖为近日放纵不法者设也。苟能各务生业,谨守王度,一有不检,稍加绳之,虽出城何害!

或曰:‘宗室有罪,例不加刑,今入仕失职与交易愤争,将刑之乎?亦一切贷之乎?’臣谓宗室不加刑责,原非古道,夫人情有欲,所其平其情而不乱者,恃法耳。今宗室有过,不治以有司,是导之乱也。

且闻今之贫宗慵工,隶卒无所不为,匿名执役,甘心捶楚,若显拔缙绅之列,而均受举劾之公,分授四民之业,而平以市官之法,此大公至正之道,何辱之有!

其二,议继嗣。查得郡王无嗣,止许本支春祀,不得援兄终弟及之例,今申明人之共守,惟亲王尚得以亲弟亲侄继袭。

臣愚以谓亲王之得封,谓其为天子之次子,故崇之以体貌,不使与兄弟行辈大相悬绝耳。今子孙相继,世世富贵,故不必言,但至乏嗣,则统绪已绝,即以本支奉祠,使香火不泯而已矣,而何为又使亲弟亲侄继袭其爵哉?

请自今有绝嗣者,止推一人管理府事,不得冒请复继王爵。

其三,别疏属。查得国制郡王六世孙以下,世授奉国中尉之职,自亲王而推则七世矣,自郡王而推则六世矣,即自奉国中尉而推,世世不改,则与终始将万世矣。

臣观祖庙之制,亲尽则祧在祖宗,且然而于卑属,乃录及祖免以下,不倒置乎?

今后奉国中尉受封,再传而下,不必赐封,只将所生第一子给银一百两,使为资本,传至五世而止,其余悉听自便。

其四,议主君。查得郡县主及郡县乡君,各随父之差等请封,初不限其数之多寡,今男封既有限制,合无将亲王之女止封其三,郡王之女止封其二,将军中尉之女各封其一。

主君之禄,俱各照旧,外其迁配仪宾,既有职事诰命例之官阶,足为荣宠,合将俸米免给。以上各女有不尽封者,仍各给以婚资,使为赡用,出自亲王者给银二百两,出自郡王者一百两,自将军者八十两,出自中尉者五十两,选配之婚,听其自为主理。

其应举入仕者,悉援外任,宗女宗婚除以前者勿论外,以后各女婿给银五十两之外,不必另给婚资,一体听其自便。

其五,议冒费。查得冒妾子女、擅婚子女、革爵子女,与一应庶人,既许其各从生理,则口粮可以无给。但其间或有年老废弃,及家贫无业者,一概论革,恐不聊生。合无将以前者俱各照旧外,自今以后所生之子,各宜预为教训,听其从便生理,不必给以口粮。

此中尤重议擅婚。查得宗室婚礼例,经礼部再行覆请,方许成婚。今各府擅婚最多,皆不显言,其弊假捏名色,人各不同,彼既不肯自首,而奏抄到部,必不能违例题覆,则一切立案不行,固其法之不得不然者也。

夫各宗格于例而无由,伸其愿臣等拘于法,而难以狥其情,乃有老大未婚